關于4月份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告
爲做好(hǎo)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間社會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參保人權益,根據《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延長(cháng)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工作的通告》、《關于發(fā)布參保單位(個人)延長(cháng)社會保險繳費具體辦法的通告》以及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結合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實際,現將(jiāng)4月份征收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4月份起(qǐ),以下單位正常扣繳3月的社會保險費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所有參保單位。
(二)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但未通過(guò)初審的參保單位。
二、4月份,以下單位不自動扣繳3月的社會保險費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且通過(guò)初審的參保單位。
(二)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此類參保單位需在3月底前將(jiāng)2020年2月之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繳到位後(hòu),方可恢複按月正常扣繳。)
三、未繳納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可延長(cháng)繳費
(一)未繳納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包括未按時繳費、自動扣款後(hòu)退費的單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可延長(cháng)至7月底前繳納。2020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可延長(cháng)至8月底前繳納。
以上單位如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請緩繳,或者申請緩繳但未通過(guò)初審的,4月份自動扣繳3月社會保險費,如未按時足額繳納,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加收滞納金。
(二)未繳納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自4月5日起(qǐ)可通過(guò)“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或各區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在最晚繳費截止日期前補繳到位的,不加收滞納金,權益記錄記爲“正常繳費”。
四、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一)4月至11月期間每月1日至5日,參保單位可登陸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衆号提交緩繳申請。
(二)參保單位在提交緩繳申請時,要如實填報最近一月營業(财務)收入與2019年第四季度月均營業(财務)收入數據。
營業收入是指向(xiàng)稅務部門申報的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财務收入是指單位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本單位财務報表記錄的财務收入。
最近一月營業(财務)收入是指4月1日至5日申請緩繳,應如實填報單位2月份營業(财務)收入;5月1日至5日申請緩繳,應如實填報單位3月份營業(财務)收入;依次類推。
(三)人社部門將(jiāng)與稅務、經(jīng)信等部門進(jìn)行數據比對(duì),參保單位應恪守誠信,一經(jīng)查實使用虛假數據材料騙取緩繳資格,將(jiāng)取消緩繳資格,并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五、個人賬戶計息
未繳期間以及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
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