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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duì)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來源:本站發(fā)布日期:2021/03/25 09:05:33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duì)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1-03-17

       爲進(jìn)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纾困發(fā)展,現將(jiāng)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複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适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jīng)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号)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jīng)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fā)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後(hòu)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hái)。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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