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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起(qǐ)征點月銷售額标準提高以後(hòu),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來源:本站發(fā)布日期:2021/05/09 22:23:31
  

答:沒(méi)有變化。納稅人确定銷售額有兩(liǎng)個要點:

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标準。但爲剔除偶然發(fā)生的不動産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guò)15萬元(以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guò)45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fā)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hòu)仍未超過(guò)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hòu)的餘額爲銷售額,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1年4月銷售貨物10萬元,5月提供建築服務取得收入40萬元,同時向(xiàng)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不動産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後(hòu)合計銷售額238萬元(=10+40-12+200),超過(guò)45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産,差額後(hòu)的銷售額是38萬元(=10+40-12),不超過(guò)45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産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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