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文[2007]29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增發(fā)企業退休人員中部分群體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全文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增發(fā)企業退休人員中部分群體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全文廢止] 閩政文[2007]296号 2007-08-30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勞動保障廳、财政廳: 根據勞動保障部、财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6]21号)精神,經(jīng)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07年7月1日起(qǐ),對(duì)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下簡稱“省級統籌”),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中部分群體(不含廈門市,下同),适當增發(fā)基本養老金。現通知如下: 一、同時符合下列多項條件增發(fā)養老金的人員,按就高一項增發(fā): (一)對(duì)2006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退休前具有高級職稱且被所在企業聘用的科技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分别按下列标準再增發(fā)基本養老金:正高級職稱的退休、退職科技人員,每人月增發(fā)60元;副高級職稱的退休、退職科技人員,每人月增發(fā)50元。 (二)對(duì)2006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于1959年底前參加工作,或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月再增發(fā)養老金40元。 (三)對(duì)2006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退休、退職前具有高級技師資格且被所在企業聘用的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月再增發(fā)50元。 二、對(duì)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平均養老金(765元/月?人)50%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前每人月增發(fā)30元後(hòu),參加2007年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 三、對(duì)2006年12月底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軍轉幹部,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低于765元的,在月增發(fā)80元的限額以内向(xiàng)765元靠(最高不超過(guò)765元),調整增發(fā)後(hòu)參加2007年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 四、以上增發(fā)對(duì)象均不包括省級統籌企業中離休幹部、“5.12退休幹部”、建國(guó)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勞人險[1983]3号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 五、納入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上述各項待遇增發(fā)所需資金,由省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解決。 六、納入各級機關事(shì)業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統籌并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本《通知》規定待遇增發(fā)條件的,其待遇增發(fā)參照本《通知》規定的相應标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dào)解決。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組織實施。本項工作應與普調工作同步進(jìn)行,落實情況與普調工作總結一并于2007年9月15日前上報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勞動保障廳、省财政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