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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收政策指引——創投企業、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

來源:本站發(fā)布日期:2021/06/07 22:09:46
(一)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适用對(duì)象:創業投資企業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qǐ),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對(duì)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hòu)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guó)稅發(fā)〔2009〕87号

辦理方式:按照《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後(hòu)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shì)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10703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中填寫可享受該稅收優惠。

注意事(shì)項: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

2.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guó)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設立的專門從事(shì)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

3.經(jīng)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爲“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4.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chéng)備案,經(jīng)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5.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guó)科發(fā)火〔2008〕172号)和《關于印發(f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guó)科發(fā)火〔2008〕362号)的規定,通過(gu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同時,職工人數不超過(guò)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guò)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guò)2億元;

6、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後(hòu),經(jīng)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标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qǐ),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内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後(hòu),企業規模超過(guò)中小企業标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标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适用對(duì)象: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

政策内容:

1.自2015年10月1日起(qǐ),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duì)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hòu)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duì)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duì)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占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确定。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將(jiāng)國(guó)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guó)範圍實施的通知》(财稅[2015]116号)第一條

2.《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3.《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guó)稅發(fā)〔2009〕87号

辦理方式:

1.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在符合條件的年度終了後(hòu)3個月内向(xiàng)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

2.按照《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後(hòu)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shì)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10703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中填寫可享受該稅收優惠。

注意事(shì)項:

1.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合夥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guó)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設立的專門從事(shì)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夥企業。

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3.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即2015年10月1日起(qǐ),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夥人對(duì)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guó)科發(fā)火〔2008〕172号)和《關于印發(f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guó)科發(fā)火〔2008〕362号)的規定,通過(gu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同時,職工人數不超過(guò)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guò)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guò)2億元。

5.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确定及分配應按照《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9号)相關規定執行。

(三)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适用對(duì)象: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qǐ),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zhǒng)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hòu)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5号)第一條、第二條

2.《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第五條

辦理方式:按照《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後(hòu)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shì)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10703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中填寫可享受該稅收優惠。

注意事(shì)項:

1.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guó)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成(chéng)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fā)起(qǐ)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guó)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5年第39号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号)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别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chéng)備案且規範運作;

(3)投資後(hòu)2年内,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guó)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成(chéng)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guò)300人,其中具有大學(xué)本科以上學(xué)曆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産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guò)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guò)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hòu)2年内未在境内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fā)費用總額占成(chéng)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guò)向(xiàng)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四)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适用對(duì)象: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qǐ),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duì)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hòu)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5号)第一條、第二條

2.《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第五條

辦理方式:

1.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後(hòu)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shì)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合夥創投企業的法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後(hòu)及時向(xiàng)法人合夥人提供《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注意事(shì)項:

1.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guó)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成(chéng)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fā)起(qǐ)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guó)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号)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别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chéng)備案且規範運作;

(3)投資後(hòu)2年内,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guó)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成(chéng)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guò)300人,其中具有大學(xué)本科以上學(xué)曆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産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guò)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guò)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hòu)2年内未在境内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fā)費用總額占成(chéng)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guò)向(xiàng)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适用對(duì)象: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qǐ),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duì)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jīng)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hòu)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5号)第一條、第二條

2.《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第五條

辦理方式:

1.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後(hòu)3個月内,向(xiàng)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同時將(jiāng)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别備案。

2.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hòu)的每個年度終了後(hòu)3個月内,向(xiàng)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個人合夥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jiāng)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産經(jīng)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并同時标明“投資抵扣”字樣。

注意事(shì)項:

1.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guó)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成(chéng)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fā)起(qǐ)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guó)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号)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别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chéng)備案且規範運作;

(3)投資後(hòu)2年内,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guó)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成(chéng)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guò)300人,其中具有大學(xué)本科以上學(xué)曆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産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guò)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guò)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hòu)2年内未在境内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fā)費用總額占成(chéng)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guò)向(xiàng)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六)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适用對(duì)象:天使投資人

政策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qǐ),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hòu)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duì)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duì)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qǐ)36個月内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辦理方式:

1.投資抵扣備案

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内,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xiàng)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2.投資抵扣申報

(1)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通知》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于股權轉讓次月15日内,向(xiàng)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hái)應一并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hòu)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内投資其他注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并提供注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注明注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hòu)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接受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在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納稅申報時,向(xiàng)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

(2)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後(hòu),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xiàng)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hòu)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被投資企業發(fā)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内向(xiàng)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對(duì)天使投資個人,應在備注欄标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4.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jiāng)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并同時标明“投資抵扣”字樣。

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注意事(shì)項:

1.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fā)起(qǐ)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後(hòu)2年内,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guó)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成(chéng)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guò)300人,其中具有大學(xué)本科以上學(xué)曆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産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guò)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guò)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hòu)2年内未在境内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fā)費用總額占成(chéng)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guò)向(xiàng)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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