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稅收政策指引——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環保稅免征、低排放環保稅減征優惠
适用對(duì)象: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不超過(guò)國(guó)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标準的企業。
政策内容: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guò)國(guó)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标準的。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guó)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guó)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環保稅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
辦理方式:納稅人自行申報,資料留存備查。
注意事(shì)項:
1.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動監測數據是否與在線監測數據或監測報告一緻。
2.濃度值是否符合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即采取自動監測的企業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爲小時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水污染物濃度值爲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
3.減免申報是否符合财稅〔2018〕117号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任一污染物超标排放,該企業所有污染物均不能(néng)享受減免,是否存在企業某一污染物超标,但其他污染物仍享受減免的情況。
4.采取監測報告計算申報的企業隻能(néng)享受監測報告當月的稅收減免優惠,是否存在當月無監測報告,但仍享受減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