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稅收政策指引——綜合利用資源企業優惠政策
适用對(duì)象:納稅人銷售自産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
政策内容:
1.納稅人銷售自産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2.自2019年9月1日起(qǐ),納稅人銷售自産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比例爲70%。
本公告所稱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包括牆闆、砂漿、砌塊、水泥添加劑、建築石膏、α型高強石膏、Ⅱ型無水石膏、嵌縫石膏、粘結石膏、現澆混凝土空心結構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機械噴塗抹灰石膏、土壤調理劑、噴築牆體石膏、裝飾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産品原料40%以上來自磷石膏。
納稅人利用磷石膏生産水泥、水泥熟料,繼續按照《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财稅〔2015〕78号,以下稱财稅〔2015〕78号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2“廢渣”項目執行。
納稅人适用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關事(shì)項,按照财稅〔2015〕78号文件執行。
3.自2019年9月1日起(qǐ),將(jiāng)财稅〔2015〕78号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3.12“廢玻璃”項目退稅比例調整爲70%。
4.《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牆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73号,以下稱财稅〔2015〕73号文件)第二條第一項和财稅〔2015〕78号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修改爲“《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5.财稅〔2015〕73号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和财稅〔2015〕78号文件第二條第三項中“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标注特性爲“GHW/GHF”的産品,但納稅人生産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财稅〔2015〕78号)
2.《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辦理方式: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首次辦理稅收優惠或條件發(fā)生變化時向(xiàng)稅務機關進(jìn)行資格備案。
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備案報送資料清單如下:
1.《稅務資格備案表》(必報)
2.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合格報告複印件。(必報)
3.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fā)的《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證》原件。(條件報送、查驗)
4.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fā)的《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證》複印件。(條件報送)
5.不屬于國(guó)家發(fā)展改革委《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和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或者重污染工藝,以及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miàn)聲明材料。(必報)
注意事(shì)項:
1.納稅人從事(shì)《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不屬于國(guó)家發(fā)展改革委《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guó)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fā)的《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證》,且許可經(jīng)營範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shì)宜時,應向(xiàng)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miàn)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miàn)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2.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qǐ),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3.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qǐ)36個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4.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适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适用對(duì)象: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産符合國(guó)家産業政策規定的産品所取得的收入。
政策内容: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産符合國(guó)家産業政策規定的産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爲主要原材料,生産國(guó)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guó)家和行業相關标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産産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标準。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qǐ)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爲主要原材料,生産《目錄》内符合國(guó)家或行業相關标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内所列資源占産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标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47号)
4.《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國(guó)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财稅〔2008〕117号)
辦理方式:納稅人自行判别、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可以在預繳申報或者彙繳申報時享受稅收優惠,相關留存資料有:
1.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标準、産品名稱等)的說明;
2.綜合利用資源生産産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況說明。
注意事(shì)項:1.企業同時從事(shì)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kāi)核算,沒(méi)有分開(kāi)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2.企業從事(shì)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範圍、條件和技術标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