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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收政策指引——新型牆體材料減免增值稅

來源:本站發(fā)布日期:2021/06/09 08:41:17

适用對(duì)象:對(duì)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列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

政策内容:對(duì)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據:《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牆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73号

辦理方式:企業享受優惠事(shì)項采取“先行申報、再申請退稅”的“先征後(hòu)退”的形式。

注意事(shì)項:

1.納稅人銷售自産的《目錄》所列新型牆體材料,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銷售自産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屬于國(guó)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2)銷售自産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3)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shì)宜時,應向(xiàng)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上述條件的書面(miàn)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miàn)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2.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次月起(qǐ),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3.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按規定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4.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qǐ)36個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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