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規彙總——财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确認有關銜接事(shì)項的公告
來源:本站發(fā)布日期:2021/06/13 10:07:45
财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确認有關銜接事(shì)項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02-04
爲鼓勵社會公益性捐贈,做好(hǎo)《财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shì)項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與相關文件的銜接工作,并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就有關事(shì)項公告如下:
一、确認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部分條件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shì)業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kāi)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号)有關規定執行。
(二)社會組織2018年至本公告發(fā)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評估等級達到3A以上(含3A)。對(duì)于2019年成(chéng)立的社會組織,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發(fā)布之日已接受評估但尚未出具結論的社會組織,确認資格時可暫不考慮其評估等級。
(三)确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可暫不考慮社會組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四)按照本條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在資格有效期内,應取得3A以上(含3A)評估等級,且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二、确認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社會組織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shì)業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kāi)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号)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qǐ)執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發(fā)布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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